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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大学土地管理规定
来源: 发布日期:2020/09/21 点击量:

吉林大学土地管理规定


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土地管理,合理利用学校现有土地资源,保证校园整体规划建设及优美教学环境,防止国有资产流失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《吉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》《吉林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》(暂行)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。

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土地是指学校依法按属地政府无偿划拨、出让或其他方式获得使用权的各种用途土地。

第二条 资产管理与后勤处是学校土地管理的职能部门,其主要职责是:

(一)贯彻落实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有关土地管理的政策法规,监督校内单位对学校土地的依法使用;

   (二)负责对学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论证及审定;

(三)负责学校土地的权籍管理工作。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证的管理及土地变更登记办理工作;对学校新增土地及新建项目用地,协同校内有关部门办理土地初始登记及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;对土地权属、土地利用现状、土地条件等在内的土地调查及勘界工作;

(四)负责学校土地登记入账管理和增减变动相关数据统计、上报等工作;

(五)负责对利用学校土地开发、置换及从事经营活动的论证和审批工作;

(六)学校土地的其他管理工作。

第三条 学校对所属土地设立账目管理,由学校职能部门依据政府批准文件对新增、变动的土地进行登记;学校土地如发生权属变动,必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。

第四条 对学校批准变动的土地,应依法依规完备土地权籍的变更手续,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换发、土地账目增减变动及报批报备等相关工作。

第五条 学校新建项目的用地,应依据建设立项批复,由建设项目的责任单位负责向学校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土地权证,并负责办理包括《建设用地许可证》的各种手续。

第六条 学校土地的出租、出借、改变用途或利用土地从事其他经营活动,必须经由学校资产管理与后勤处受理后上报学校审批。未经批准,任何单位不得在学校权属土地上从事经营活动;如涉及改变土地用途,应由使用单位依法自行办理的相关手续,并承担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金等相关税费。

第七条 对学校调配各单位使用范围内的土地,经学校管理职能部门授权,使用单位应依法依规履行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。各使用单位要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效能,承担学校权属土地红线内的监护义务和相应的管理责任;负责对违规使用土地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清理,对损害学校土地权益的行为及时上报。

第八条 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,由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,逾期不改的,要追究单位和直接造成土地权益损失的个人责任。触犯纪律和法规的,移交纪检或司法部门处理。

第九条 本规定由资产管理与后勤处负责解释。

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17年8月1日